担保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效力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4-11 17:41) 点击:420 |
(北京孟祥涛律师 18911088819) 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这是一个实务操作必须回答的问题。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关于“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的规定,第二款关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第三款关于“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从条文的文字使用“不得”、“必须”这样命令性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这是三款强制性的规定。 如果担保合同违背这些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当然,公司超越章程限额提供担保的,只是超出担保限额的部分无效,公司仍应对担保限额以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这点需要我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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