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4-11 17:35) 点击:172 |
1、 未经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允许驾驶他人车辆,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2、 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 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有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 套牌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套牌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被套车辆同意的,承担连带责任。 5、 拼装车、报废车及禁止行使车辆发生事故的,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 试乘试驾发生事故,试乘服务者承担责任,驾驶人承担部分责任。 7、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事故损害的,可要求道路管理方承担责任,除非证明警示义务完成。 8、 在道路上放置障碍物导致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责任,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9、 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事故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10、 多辆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应区分不同情况,承担连带或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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