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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面临灭失 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割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4-11 17:28)    点击:221

孟祥涛律师 18911088819

    北京的张某与陈某育有四子一女,分别为张甲、张已、张丙、张丁及女儿张女,20世纪80年代子女均陆陆续续成家并各自育有子女。当时全部大家庭在一起生活,张某代领四个儿子及其家庭共同出资出力对家庭的房屋进行了返修,共计八间房屋。1993年,张某去世,陈某及五个子女签署了分家协议,并且在法律事务所做了律师见证。协议约定:甲乙丙丁四人对房屋为共有关系,张女获得3000元现金补偿,不参与房屋分配。陈某及子女在见证书上签字确认。伴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有条件的张已、张丙家庭在外购置了房产,搬出居住。

    2005年,张已去世,张已配偶胡某及女儿张已已没有对财产主张分割。2012年,由于当地政府规划,房屋涉及拆迁。陈某、张甲、张丁对房屋实际占有,其为了霸占所有的拆迁收益,将户主变更到各自名下,并拒绝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张已配偶胡某及张已已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孟律师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共有物面临灭失为由要求对共有物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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