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索赔培训费 被法院驳回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4-11 17:11) 点击:158 |
法律咨询电话:18911088819 案情回顾: 寰球公司(化名)是一家专门负责从事各行业展会的公司,李某为其销售经理,由于工作关系,其经常在世界各地带领客户参加各种展览会。由于员工外出参加展览会需要产生大笔的差旅费用,公司为了限制员工流动,在员工守则中约定员工如果在出国离职回来后一定期限内不允许离职,如果离职则需要支付出差产生的相关费用。 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兢兢业业,后来由于工作发展瓶颈问题提出了离职。公司在李某工作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法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离职后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做出了相应处罚。 后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以培训费为名依照员工守则规定承担离职前产生的费用。孟律师代理本案后,从被申请人单位性质、盈利模式、经营范围、出差行程等方面为切入点进行了辩论,最终仲裁委员会以单位相关规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李某出国为职务行为,属于正常工作中产生的费用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件焦点: 一、员工守则是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所产生费用性质及用途; 三、是否有培训协议及专项培训机构; 四、是否为职务行为。 审理认为: 员工守则规定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单位并未举行专项培训,所产生的费用为差旅费用。 律师观点: 某些企业为了限制员工流动,千方百计设计公司管理规定以培训为名要求员工承担“违约金”,其实培训费用并不是万能的,需要有明确的项目及培训过程。该案中企业明显属于打击报复的行为,不值得提倡。 公司应当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优秀的企业文化以及诱人的福利待遇来吸引留住优秀人才。
该文章已同步到:
|